中電新聞網訊 記者 李嘉 報道 12月19日,國家能源局網站公布《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fā)“十二五”第二批風電項目核準計劃的通知》,表示同意將前期工作充分、電網接入條件落實的項目列入“十二五”第二批擬核準風電項目計劃,共計1492萬千瓦。
《通知》表示,按照《風電開發(fā)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1]285號)的有關要求,能源局審核了部分省(區(qū)、市)報來的風電開發(fā)備選項目,同意將前期工作充分、電網接入條件落實的項目列入“十二五”第二批擬核準風電項目計劃,共計1492萬千瓦,分別為北京10萬千瓦、天津13萬千瓦、河北124萬千瓦、山西139萬千瓦、遼寧98萬千瓦、上海10萬千瓦、江蘇64萬千瓦、浙江60萬千瓦、安徽62萬千瓦、福建54萬千瓦、江西50萬千瓦、山東147萬千瓦、河南76萬千瓦、湖北31萬千瓦、湖南74萬千瓦、廣東79萬千瓦、廣西49萬千瓦、重慶25萬千瓦、四川34萬千瓦、貴州69萬千瓦、云南136萬千瓦、西藏5萬千瓦、陜西30萬千瓦、青海50萬千瓦。
另外,同意安排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83.7萬千瓦、風電并網示范項目100萬千瓦。以上三類項目總計1676萬千瓦。黑龍江、吉林、內蒙古、寧夏、甘肅、新疆等省(區(qū))的核準計劃另行研究。
《通知》要求各。▍^(qū)、市)發(fā)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強組織協調,認真落實項目建設條件,特別是電網接入條件和消納市場,督促項目單位深化前期工作,待各項建設條件及接入電網技術方案落實后按項目核準權限的有關規(guī)定核準項目或向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上報項目核準申請報告。列入核準計劃的項目不再核發(fā)前期工作的批復文件。2012年內未能核準的項目,可結轉到2013年核準,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應申請取消。如個別項目確需調整,應提出書面申請,待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整。
《通知》還要求電網公司要積極配合開展列入核準計劃風電項目的配套電網規(guī)劃和建設工作,加快落實電網接入條件和消納市場,確保項目建設與配套電網同步投產和運行。未列入核準計劃的項目,電網企業(yè)不得接受其并網運行。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應按照《分散式接入風電開發(fā)建設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嚴格接入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系統(tǒng),在配電網內消納,并及時總結項目建設、接入電網技術要求和運行管理等方面的經驗。
風電并網運行和消納存在困難的地區(qū)應鼓勵風電開發(fā)企業(yè)開展探索新的送出和消納方式的示范工作,已列入計劃的示范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示范項目建設方案開展項目建設,確保項目順利建成并發(fā)揮示范效應。項目建成后應及時開展相關的評估工作,總結示范的效果和經驗。
《通知》還表示,甘肅省和內蒙古自治區(qū)需分別督促酒泉風電基地二期第一批項目和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風電基地的項目業(yè)主單位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落實電網送出通道和消納市場等各項建設條件,如項目在年內具備核準條件,可整體上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申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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